暗管(暗管漏水精准定位)



暗管,暗管漏水精准定位

  7月29日,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对湖南格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陕H环罚〔2022〕47号),该公司因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被罚款1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商洛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10日对湖南格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6月9日下午18时47分该公司工人王芬春将所在的西康高铁XKZQ-3标段一工区生活区污水沉淀池内的污水用水泵抽排至龙潭河道(二类水体)。同时该公司的生活区沉淀池设有的溢流口以及自来水池下水道均通过明渠连接在河堤埋设的PVC管道通向龙潭河道,在明渠以及河道均发现有污水排放。该公司构成了涉嫌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湖南格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四)水污染防治类—8.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一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一水日排放量不足10 吨(一般排污单位)的一处10—15万元罚款”。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商洛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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