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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说明

案例1:2023年3月23日晚上六点多,北方某市公安局下属分局的某派出所接到郭女士报警,称自己放在出租屋内的苹果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被人偷走了。郭女士租住在市郊区某村的一所大杂院内,平时上班早出晚归。最近天气变暖,郭女士下班后敞开自己居住房间的窗户换换气,自己上街买菜,没想到买菜回来后发现放在桌上的手机和电脑等物品被盗,不但个人经济受损,而且会严重影响到她的工作和生活。当地派出所民警接案并进一步了解情况后,办案民警调取了郭女士居住地大杂院内和院外的多个公共监控视频所采集的录像数据信息,从中发现了嫌疑人的影像。确定了嫌疑人目标后,办案民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挨个仔细观察与郭女士所居住房间相近的几间屋子及了解所租住人的情况,随后办案民警围绕已掌握的信息线索展开调查。

通过办案民警的走访调查,发现已锁定的嫌疑人吴某在“得手”后拿着偷来的赃物走进了一家手机店,半小时后,他空着手出来了。办案民警随后找到了手机店老板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了吴某的犯罪证据。在充分掌握嫌疑人吴某犯罪证据和事实后,办案民警在嫌疑人吴某家中将其抓获。此时距离案发仅仅过去四个小时。吴某今年20岁,没有固定工作,和事主郭女士住在一个大杂院内,当天傍晚吴某外出时发现事主郭女士所居住房间开着窗户拉着窗纱且屋内无人。于是,吴某观察四下无人就翻窗进入郭女士的房间内盗取了郭女士放在桌上的手机和平板电脑等物品。吴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盗窃、销赃行为供认不讳。

案例2:2021年年末,一名在方某市打工的女子突然离奇失踪了。最终,在该市办案人员抽丝剥茧的侦审中,犯罪嫌疑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接案后,警方迅速对小红的手机、银行卡追踪调查。发现小红的某银行卡在某地区有多次取现记录。警方侦办人员立即赶赴该地区,调取ATM机监控录像数据信息,发现取款的人并不是小红,而是一名把脸包裹的异常严实的男子。办案人员在监控录像中还发现小红的暂住地,也曾有一名可疑男子多次出现。从身形、个头辨析,这名男子与把脸裹得严严实实的取款男子十分相似。很快,办案人员找到了该男子王某某。王某某被带进分局预审室后,在证据面前王某某不得不承认杀害小红的犯罪事实。

2021年11月,在王某某的指认下,警方在该市郊区人烟稀少的一处树林内,起获了小红的遗体。经法医鉴定,起获的尸块源于同一死者,死者系小红。王某某因涉嫌抢劫罪、杀人罪,被批准逮捕,移交至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审查起诉。

2022年12月,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电子证据的积极辅助作用

电子数据信息的作用体现在案例1中的表现是,警方通过公共场所的监控视频寻找嫌疑人的踪迹;在案例2中电子数据信息证据主要表现在,警方通过锁定被害人银行卡取现记录、ATM机监控录像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蛛丝马迹并进行对比、辨析。由此可见,电子数据信息证据在各类性质的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的侦诉审中起着重要的积极辅助作用。

综上所述,案例1中的小吴由于没有工作,无所事事,想要不劳而获拿到钱,从而起了偷盗别人的钱财占为己有犯罪想法,导致的结果就是在自己的人生履历上涂上了本不该有的“污点”。案例2中的嫌疑人王某某因欠贷款而起抢劫别人钱财的罪恶想法,最终导致自己家毁人亡。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违反社会公德、违法犯罪的行为都是一种可耻的行为,都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合法治中国建设的总要求,不符合我们中华民族的仁义礼智信传统文化行为准则。

尤其是一旦触犯法律,必将名誉扫地、身败名裂甚至家破人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所以说,我们每一个人都要有敬畏心和慎独精神,自觉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维护社会公德,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做一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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